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8 16:55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三区融合工作清单>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
2008年起,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具体要求,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在原市区(越城区)范围内试行以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用经济手段促进市场信用约束,建立健全建筑领域防范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试点以来,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防止和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管辖区划原因,目前越城、柯桥、上虞三区建设工程风险担保工作步子不齐,方法各异,制度不一,影响了制度效益的总体发挥,亟需调整和完善。而且,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在实际运行中主要以担保公司担保为主(银行保函数量相对较少),试点过程中,担保公司“个子”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等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亟需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引入保险企业进入建设工程担保领域开展工程综合保险,健全和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又一重要形式和途径,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不但可以依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效降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建筑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行业相关保险的创新突破,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在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主观能动性,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主要险种和内容
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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